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现将我行函证业务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行函证业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办理。
受理部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联系人:银行询证函负责人
联系电话:0513-88925887
详细地址:江苏省海安市长江中路88号
邮编:226600
二、受理范围
函证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受托进行企业审计业务时,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我行发函询证,我行针对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提供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受理方式及回函方式
(一)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现场跟函两种函证方式。
(二)以邮寄方式发出的询证函,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以现场跟函方式发出的询证函,现场办理后可将回函直接交付至会计师事务所跟函人员,或直接邮寄至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
四、受理要求
(一)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
(二)银行询证函中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得以“无”字代替斜线或留空白格。
(三)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签章;多页询证函被审计单位应加盖骑缝章;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签章。
(四)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可实施现场程序(跟函),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跟函人员提供经授权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完整填写银行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确保我行回函业务的及时性。
(六)函证“14.其他函证事项”信息时,需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余函证事项。
五、回函用章
我行收到纸质银行询证函,回函统一加盖“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公章”。
六、业务收费
函证业务收费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定价目录》执行,服务价格如发生变化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七、业务服务与投诉咨询
业务联系电话:0513-88925887; 投诉电话:0513-88896008
特此公告。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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